问:诉讼阶段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以往司法实践对此存在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义务来源始于裁判文书生效,仅裁判生效之后实施的逃债行为,才能够构成拒执犯罪。部分被执行人便利用该认识漏洞,在接收法院应诉材料之后,就提前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待到判决生效之时,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债权落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
针对该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行为人于诉讼程序启动后(以被告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为时间节点)、裁判生效之前,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在裁判生效后又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该条款有效补齐打击提前逃债的法律短板,强化了对蓄意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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