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指的注册资本信息,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实缴的股份信息。
本规定所指的注册资本信息公示,是指公司在注册资本信息形成后,依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主体义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履行注册资本信息公示义务,确保公示的注册资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或管辖的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示要求】 公司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变更信息;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注册资本相关信息。
第六条【存量公司】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信息。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货币出资自股份认购款项足额缴入公司银行账户之日、非货币出资自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实缴后的注册资本信息。发起人已转让股份的,应当自股份转让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并在完成实缴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七条【佐证材料】 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册资本实缴信息时,应当填报能够证明实缴出资情况的佐证材料的名称全称、备案编号、制作人、持有人、出具部门和日期等信息,佐证材料包括银行流水、非货币财产登记文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公司填报前款规定的能够证明实缴出资情况的佐证材料信息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服务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登记注册、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职能,指导公司及时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依法如实公示注册资本信息。
第九条【数据运用】 加强部门数据融合应用和涉企信息共享合作,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的公司注册资本公示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系统自动预填实缴出资佐证材料信息,为公司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分类状况,采取双随机监管方式,对注册资本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司法协助执行等线索,可以对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配合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公司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公司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二条【未调整期限】 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责令其依法改正;未及时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信息调整并公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特别标注。
第十三条【未按期公示】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公示注册资本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注册资本信息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不如实公示】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如实公示注册资本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进行处理。公司公示的注册资本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7年 月 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微法聚焦平台 版权声明 ICP备案号:陕ICP备2022009321号
电话:18681800456 邮箱:253173883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