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以下简称协商),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服务的企业。所称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加盟、外包、承揽、合作、派遣等协议,安排劳动者参与平台企业工作服务的企业。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在平台上接收工作任务,按平台要求提供服务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者一方和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一方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
劳动规则和算法变动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显著减损或劳动强度、劳动安全风险显著增大的,应及时开展集体协商。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应建立健全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围绕劳动者关心关注的劳动规则和算法相关问题,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协商恳谈,广泛听取劳动者意见建议。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四条 协商主要围绕订单分配、收入与抽成、工作时长与休息、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考核与奖惩规定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
第五条 订单分配主要包括订单分配的基本原则、订单优先分配或差别性分配规则,如按距离分配订单占比、顺路单派单几率、基础分计算、劳动者评分等级权重等。
第六条 收入与抽成包括基础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或固定服务费、极端天气或夜间补贴标准、节假日补贴标准、动态溢价算法、异常订单调价系数、最低收入保障、结算周期、车费垫付、税费及保险等。
第七条 工作时长与休息包括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宽放时间、每日最长在线时间和休息时长、强制休息触发阈值、停止派单时间安排、每周和每月休息天数等。
第八条 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包括明确“算法取中”原则、合理设置时间预估模型、动态调整服务时限(根据交通管制、天气预警、道路施工、物业管理等因素调整)、安全限速规则、算法样本筛选机制等。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规定包括奖励规则、服务质量评分权重、差评处理、取消订单和超时处罚规则、信用分或行为分升降规则、账号冻结或封禁触发条件、人工干预与申诉机制、减少负向惩罚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等。
第三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代表由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和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可大致相等,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应不少于5人。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一条 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包括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等。
平台企业工会在所在地工会或相关产业工会指导下,按依托本平台从业劳动者人数,确定合适比例,保障平台上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均有相应代表,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岗位性质、工作年限、性别、区域分布等因素,采取基层工会推荐、劳动者自荐等方式,优先从较长时间比较稳定在本平台上工作的活跃劳动者中确定协商代表候选人,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协商代表最终名单。
未建立平台企业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可从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相关产业工会负责人、平台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工会指派人员担任。
相关产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的履职培训。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一方协商代表应包括算法研发、人力资源、法务、运营等相关工作部门人员,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首席代表由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担任。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工会可结合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行业和企业实际,就协商代表产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被代表方可以更换本方协商代表,但应按原有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 协商期间,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应为协商代表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协商代表因参与协商工作产生的往来交通、食宿费用,可参照其近三个月平均日收入给予补贴。不得因参与协商对劳动者协商代表克扣收入、降低评分、调整等级或降低待遇。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 协商前,双方协商代表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
第十七条 协商前30日,双方应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协商前7日,双方应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反馈。涉及商业秘密的,平台企业应予以注明,并就涉密信息的内容、范围及保密要求向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做出必要说明。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应依法依规保密。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申请后,另一方应于20日内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第十九条 协商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对每一个议题,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所有议题协商完成后,形成初步协商协议,经双方内部讨论同意后,形成并签订正式协商协议。
正式协商协议应包括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结果、履行时间、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及其他事项。
经协商形成劳动规则和算法集体合同草案的,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可邀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等参加协商会议,见证协商成果达成,协商过程中,可请有关方面就议题涉及的政策法规等进行说明阐释。
第二十二条 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协调处理。
第五章 协议(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协议(合同)10日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应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告知协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平台企业工会要推动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把协商结果细化为明确的制度条文和管理规章,嵌入决策和算法运行全流程,建立动态优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平台企业可在应用程序设置“协商公示专区”,实现议题征集、意见投票、结果公示、在线答疑、满意度调查等功能,并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可建立劳动规则和算法的常态化评估机制,每年或在规则算法发生重大调整后,评估或自查其对劳动者收入、劳动强度、安全风险、就业稳定性等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应与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日常协商,定期将协商协议(合同)落实情况向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进行反馈。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可将协商协议(合同)执行中的情况向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反映。
第二十八条 履约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协商。
第二十九条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各项权益保障,指导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监督协商协议(合同)执行。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各地总工会应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督促。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围绕落实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成果开展集体协商,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提出的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行业企业围绕劳动规则和算法开展集体协商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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