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5-07-2-103-001)

 

 入库编号

2025-07-2-103-001

 

 

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行为人为逃废债提起虚假诉讼的处理

关键词

民事  借款合同  虚构债务  转移财产  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冯某军因房屋装修等原因,所欠多笔外债即将到期,本人除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因担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冻结、扣划其工资,2022年7月,冯某军与亲戚王某科通谋,虚构其向王某科借款3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事实。冯某军持王某科名下的银行卡,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存款的方式,制造王某科向冯某军出借30万元的银行流水。同时,冯某军向王某科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虚假借条,由王某科持相关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军偿还王某科借款本金30万元。诉前调解中,王某科、冯某军达成虚假的还款协议。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豫0222诉前调书4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冯某军共计下欠原告王某科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冯某军自2022年11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王某科借款本金5000元,2027年10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某科有权利就未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王某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生效后,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豫0222民再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2022)豫0222诉前调书43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王某科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冯某军、王某科书写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对冯某军、王某科的询问笔录以及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该案属于虚假诉讼。冯某军、王某科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帮助冯某军逃避债务。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王某科的诉讼请求。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冯某军罚款5000元,对王某科罚款3000元。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友、特定关系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资金来源、债权债务形成过程等方面,认真审查借贷纠纷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没有争议、自愿和解的,尤其应当审慎审查,切实防范虚假诉讼。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2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20年第2次修正)第19条第1款、第2款

一审: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2诉前调书43号民事调解(2022年11月14日)

再审: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2民再5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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