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践行“好房子”建设理念,切实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的新期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7日
西安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好房子”建设理念,改革传统住宅交付流程,让购房者在竣工验收前参与质量查验,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实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信息公示、业主查验等相关活动及业主权益告知业主。
第二章 质量信息公示
第四条 质量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的销售、施工、验收、交付等阶段,按工程进度、分批次公示工程质量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可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业主公示,同时制作二维码,便于业主在验房现场通过手机扫码实时查询。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
(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信息。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含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等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三)工程验收信息。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等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
(四)质量保证信息。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承接机制。竣工验收前,须将因故灭失后承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办公电话等信息,报备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章 分户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第一责任主体,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及后续维保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建立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影像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地体现楼号户号、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及验收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中如发现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影响使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终止监督抽查,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验收须提级进行,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上一级分管技术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现场驻点督导。同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监督抽查比例。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业主查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 业主查验
第十四条 业主查验是指分户验收后、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对其所购商品房进行质量查验。全装修项目,应在全装修分户验收后、竣工验收前组织业主查验。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此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查验遵循自愿原则,业主可以邀请或委托他人参与查验。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书;已委托人查验的,不再安排重复查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业主查验计划,根据工程规模分批次安排充足的查验时间及查验陪同人员,向业主讲解工程进度、工艺工法、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等,并提前告知业主查验安排。
进入查验现场应实名登记,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签订安全承诺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未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或未实名登记的,建设、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查验现场。
第十七条 查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逐一记录并解答业主提出的设计、施工质量问题。业主应对查验情况签字确认,形成《住宅工程业主查验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对于可立即维修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现场安排专业队伍维修;无法现场维修的,应及时向业主说明,实行清单化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维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业主对维修结果逐项复验,复验范围限于业主首次查验所提出问题。复验结果须经业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对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予以解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若无法达成一致,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收房后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查验时未提出,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2025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预售方式销售的住宅工程项目全面实施本指南。此前开工建设的预售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实施。
信息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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