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

时效性:有效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已经2025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5月26日 

 

 

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陕西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设区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省司法厅承担本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合格证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七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具有陕西省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内;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区的,可将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应当在考试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统一命题。

考试内容和范围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主客观一体闭卷考试,综合考察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的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陕西省司法厅公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省司法厅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申请一次。

陕西省司法厅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期满后统一销毁。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陕西省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陕西省司法厅认定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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