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有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领域和 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本工作 指引。
第二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组织召开交流会商会,就劳动 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进行会商解决。
第三条 联合建立完善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信 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评估激励等制度,强化 数智赋能,提升协作效能。
第四条 联合推动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确保与宏观政策取向的 一 致性,根据 职能分工,及时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劳动用工合规建议、 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 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协同力度,深化检察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衔接协作,加强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仲 裁建议书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企业劳动用工合 规建议书的联动,推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支持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 健全“商、调、裁、诉、援、执”全链贯通的劳动领域矛盾 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 一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建立健全劳 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联合会商研判企业劳动关系状况, 及时发现、排查劳动领域风险隐患,协同处置有关舆情和群 体性事件;
(二)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 基础性作用,推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裁调对接机制 向基层延伸,推动矛盾纠纷“应调尽调”;
(三)畅通调、裁、审衔接,高效化解劳动争议;
(四)加大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力度,对符合法律援 助条件的劳动者实行“应援尽援”;
(五)推进劳动争议信息数据共享,发挥热线受理诉求 和收集线索作用,为开展劳动领域矛盾纠纷研判预警,防范 化解重大矛盾风险赋能。
第七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联合开展
法治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依法 管理水平,强化规范用工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制定 和推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示范文本(指引)。
第八条 联合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建立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制度,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九条 进 一 步发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 和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 机制。
支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视察调研、界 别协商、专题协商、提交社情民意等途径,围绕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言献策。
第十条 聚焦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和新就业群体权益 维护,联合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 商,健全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
( 一 )推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建立与工会、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 等协商机制;
(二)推动规范平台企业制度规则和算法,推动制定符 合平台用工特点的行业劳动标准,促进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推动 解决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指导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 求反映渠道,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损申诉救济机制。
第十一条 联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阵地建设:
( 一 )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打造具有劳动争议咨询、 协商、调解、仲裁、检察、审判、援助等功能的“ 一 体化” “ 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同 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二)指导在企业集中、劳动者密集的开发区(产业园 区)、乡镇(街道)、社区(楼宇)等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公共 服务平台及工会入驻或者联合多方入驻的法律服务站点等;
(三)推进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 的仲裁院、人民法院等设立工会法律服务站点,及时为劳动 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指导具备条件的工会驿站、 “司机之家”、开发区 (产业园区)、企业建立(流动)调解室、流动仲裁庭、巡回 审判点等,融合推进“15分钟法律服务圈”建设,推动劳动 争议就地快速解决;
(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 导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壮大劳动法律监督 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 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等队伍。建立健全同堂培训机制,
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专项培训,提升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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