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听力严重受损 面对“鉴定难”,赔偿责任由谁担?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交通事故后听力严重受损 面对“鉴定难”,赔偿责任由谁担?

 

  交通事故导致的皮损、骨折等外伤性损害显而易见,通常不会引发争议,但一些较为隐蔽甚至事故当下未能直接显现出来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来判定因果关系。当鉴定亦无法给出确切结论时,赔偿责任怎么认定?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胡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沈某头部受伤并昏迷,经诊断事故造成沈某脑震荡,住院治疗期间沈某又被诊断为神经性耳聋,听力严重受损。沈某为此诉至法院,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索赔。审理中,机动车的保险公司申请对沈某的听力障碍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依法确认伤残等级;沈某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听力障碍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仅申请对其听力受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了三家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均被退鉴。同时,在不考虑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沈某的听力状态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同于骨折等有明显外伤性表现的损伤,神经性耳聋本身发病机理较为复杂,耳部没有明显外伤性表现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鉴定机构虽然退鉴,但理由是“无法分析因果关系”“听力下降原因不明”,并未明确判定交通事故与听力损伤和相应残疾后果无关,故不能以退鉴直接认定交通事故与听力损伤无关。

  综合沈某交通事故的受伤部位、听力下降的发生时间、此前无听力问题的就诊记录和走访调查情况等因素来看,其听力受损与交通事故存在时间上、关系上的紧密度,应当认定达到了交通事故与听力受损这一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现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沈某有何其他外伤、体质或疾病因素对伤残级别的具体影响,应承担参与度举证不能的责任,就沈某目前的伤残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后,苏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所受损害系较为特殊的神经性耳聋损伤,成因复杂且往往没有明显外伤性表现。鉴定机构退鉴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最终确定由侵权方就沈某的伤残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为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找到了破局之“法”。

  通讯员 陈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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