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处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 “两高”发布破坏黑土地犯罪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副庭长李相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许成磊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解释》坚持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黑土地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认真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依法严格公正审理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解释》主要围绕调研发现的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事实认定难问题等作了解释,为执法办案提供裁判依据。
  此次发布的《解释》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决心和鲜明司法导向。比如《解释》在以往司法解释关于以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了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
  《解释》共十四条,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一是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二是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的处理。《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三是规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四是规定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处理。《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所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五是规定了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处理。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了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发布会还发布了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以合法形式掩盖盗挖泥炭土的行为,严惩污染黑土地犯罪行为等,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6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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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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