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这是在现有法律之下得出的正确结论。从长远考虑,笔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或修法,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合议庭合议案件(执行合议)提供法律支持。
人民陪审员能不能参加执行合议,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11条)明确: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自然包括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这是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之下得出的正确结论——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尚无法律依据。
一、《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没有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
二、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审判案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
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尚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
但不可否认,允许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具有体现司法民主,避免执行合议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参加从而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等重要作用。因此,从长远考虑,笔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可在《强制执行法》中设立条款)或修法(修改《人民陪审员法》或《民事诉讼法》)方式,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提供法律支持。
一、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
二、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的事项范围。为尽可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尽可能拓宽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执行合议的事项范围。可以规定,执行法院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中需要合议的事项,均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比照人民陪审员不参与二审再审合议的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请示、协调等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合议。
三、参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确定执行案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办法。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此外,基于财产所在地的人民陪审员更熟悉当地风土人情,更了解财产状况,往往也更有利于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的实际,执行法院可以随机抽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
作者:黄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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