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考察科目:刑事诉讼法)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 10:20 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 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 5 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 10:20 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 10:20 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 10:50 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些止血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 5 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 请利用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等对李四的判决作出说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
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3 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点评】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方式是变化最大的!!!原来的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基本上是一个案例,几小问围绕着程序问题进行设问,但由于现在考场提供法条,导致这些简单的程序问题基本上翻阅法条目录即可查到,无法灵活考察大家真实的法学水平。那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出题方式是想考察你们什么呢?
大家想一下,在真实法律案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不是“实体法律定性+ 证据事实证明”这两个方面?因此,刑法的侧重点在于考察刑事责任定性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则需需要解决的是怎么来认定刑法案例中已知的案件事实问题,这就是刑诉的证据问题。18 年刑事诉讼法的题目就是这样出题的。日后极有可能刑法+刑事诉诉法构成一个大的案例分析题目来考察,这样难度将大大提升,既要学会运用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认定案件事实,再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运用刑法进行定性分析。这才是真正符合法律工作者的完整的工作流程!因此,可以说法考主观题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就是越来越实务,越来越综合,这一点你们在 19 年备考复习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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